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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答到底要不要請維保公司做消防維保?
文章來自:北京消防維保 發布時間:2022-09-27 11:27:04
目前全球經濟不景氣,引起的很多公司的盈利相應的減少,所以很多公司不太愿意在花錢專門請維保公司做消防維保了。
其實請不請維保公司做消防維保,這個全是自愿的,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請維保公司來做維保,但前提是必須能有效的保證公司建筑內的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轉,還配有相因的專門的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所以可以不請消防公司做消防維保,自己做沒有任何問題。
所以說可以不請消防維保公司做消防維保,但消防維保這項工作必須做。這也是有消防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二)按照**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三)組織實施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第十條
接受委托的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二條
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高層民用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條
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委托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專項費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層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層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辦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業建筑、體育建筑、醫療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